李俊 发表于 2017-6-7 18:49:52

如何看非婚同居?

所谓的非婚同居,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两性关系没有在政府机构那里注册登记。非婚同居,人们曾经排斥过,但是现在社会慢慢地接受了。

说到构成非婚同居的要件:第一,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第二,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第三,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

可以说,现在非婚同居已经普遍存在了。这种同居群体不仅局限于年轻男女,同时有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也让人们加以思考。现在,确实有很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

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非婚同居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并且面临很大的道德压力。当时,人们的观念之中,男女有别,在没有结婚的条件下是不可以同居的。可以说,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这个非婚同居存在很大的排斥。

《亚婚姻真相》这本书作者吴晓赟说道:“同居在进入中国之前,先是在欧美疯狂了一把。20世纪60年代,同居这个概念率先被欧美的年轻人炒作起来,并将其一度推至顶峰。到了20世纪90年代,同居几乎成了欧美年轻人的首选生活方式。根据调查,美国在60年代的同居者有40多万人,而到了1997年这个数字飙升到400万。在整个90年代,50%的新娘有过婚前同居的经历,在25岁到39岁的未婚妇女中,有25%的人正在同居。回望60年代的欧美社会,那时正在经历着一场传统与反传统的思想对峙。那个时代的年轻人带着反传统的情绪向欧美社会固有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发出了挑战。在那个时候,关于性的话题随之而热,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遭到了质疑。短短几年的时间,同居以及换偶、联合家庭、性俱乐部等新潮方式风风火火占据了欧美流行文化的第一把交椅。与此同时,离婚率直线上升,婚前性行为遍地开花,性自由高调出入在各种媒体的头条。在60年代兴起的性自由,可以看作是年轻人对性规范的冲破,而由此引发的离婚热又让年轻人们不再信任婚姻。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人抗拒婚姻,他们脑子里已经有了‘如果想过二人世界,同居同样可以’的想法。在年轻人的观念里,同居不需要任何承诺就能过夫妻生活,何乐而不为?他们多数惧怕婚姻所带来的枷锁,更担心离婚所带来的伤害,既然如此,就不如选择同居。这好处不仅是可以尝试着过夫妻生活,而且也不必为分手付出实质性的代价。不需要为两性关系做长期投入,大家合则聚,不合则散,这是同居抛给还不想结婚的年轻人一个最大的诱惑。”

有一次调查之中,说到有60%以上的同居要求是男孩子先提出来的。同居的感受,有人说是天堂,有人说是地狱。人们到底为了什么而同居在一起?有的人看法就是,是为了解决性问题才同居的。但是也有的人认为,性并不是一个女孩决定同居的第一因素,而是情感因素。

非婚同居可以降低门槛,但是也增加分手风险。如果结婚形式而生活在一起,那么分开的程序就多一道东西。非婚同居,想走就走,不用什么手续。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在政府那里注册的同居,确实有一定风险。有人说道:“同居,一种糟糕的生活方式:你用未婚的心态去承受婚后的生活。这如同,你本来只是在学开车,却一不留神把车开上了路,并开始了全球历险;你本来只想玩玩过家家,却付出了真实的衣食住行的成本。”

吴晓赟说道:“其实,如果是真的爱到必须要住在一起,那不如选择一个堂堂正正的方式,如果仅仅是为了片刻欢愉,那不如保持点距离,让彼此有选择和后退的空间。爱一个人,首先要学会尊重他或者她,如果一味只为自己考虑,那么这样的伴侣便不配跟你走完人生。”当然,这种说法有道理,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况。因此,每个人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做决策。

真实世界里,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非婚同居也是如此。是否要选择非婚同居,对于个人来说,要权衡成本和收益。不管怎么说,做出选择的时候,都应该冷静思考一下。冲动而选择同居,毕竟是有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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