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 发表于 2017-6-12 17:33:42

产权经济学看“婚内强奸”

据有关报道:“一对夫妻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了解到,相关法院日后审结了该项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这个案件的罪名是否成立?尽管丈夫强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对方意愿的强制性做法,但是实际上只是使用一种不恰当的方法享用个人权利而已。关于这点,该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权利,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该法院的分析自然是很有道理的,所以性生活就是夫妻两人具有的权利。婚姻就是一种契约,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均能行使婚内的各种权利。如果拒绝一方拒绝对方行使婚内的某项权利,就意味对婚姻契约一种破坏。如果要拒绝一方行使某项权利,那就必须解除婚姻约束。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这份契约就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执行。

当然,夫妻之间如何实现这个性权利和性义务,可以让双方协商解决。丈夫强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本质上就是使用一种强行方式享受自己的性权利。从道德层面角度来说,可能有些不对,也有可能侵犯到对方一些权利,但是绝对没有侵犯到对方的性权利。要是在这个过程严重伤害到对方身体,而造成其他伤害损失的话,那就构成其他罪证。

丈夫不可以通过暴力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很多其他在内的权利都是如此。婚姻这张契约规定了丈夫有权利和妻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没有赋予丈夫有伤害妻子身体的权利。因此,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性关系过程,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妻子身体伤害,就应该承担这方面责任。

两个人选择结婚,就是进行一种权利让渡。妻子对自己身体拥有产权,所以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但是选择结婚,就等于放弃一些权利而换取另外一些权利。因此,从产权经济角度来看,“婚内强奸”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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